耀华玻璃创立至今经过百年的发展历程。耀华玻璃商标的产生、发展、演变经历了不同阶段。通过本文可以从中窥见商标变迁背后所折射出的不同时代背景和企业发展需求。
耀华玻璃创建于1922年,但当时的北洋政府还没有属于官方的正式的《商标法》,由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我国法律体系极不完善。自1903年清政府在商部设立商标注册局后,就“参考东西各国成例,明定《章程》”,所以近代中国的商标法律与西方各国的如出一辙。1904年《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被清政府批准,成为代行的商标法律。直到1923年5月3日,北洋政府颁布《商标法》和《商标实施细则》,我国才有了正式的可施行的《商标法》。同年5月16日,北洋政府农商部商标局成立,**办理商标注册事务,“夙在国内营业者无论中外商人,如欲表彰自己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批售或经纪之商品,专用一定之商标,均须依法呈请注册方足以杜假冒而维信用。”近代商标法律制度的建设使商民的商标权益保护意识得到了提升。由时间上可以看出,耀华玻璃成立之时,正式《商标法》尚未产生,但公司的商标早已在农商部备案。1924年3月3日,新成立不久的商标局给耀华玻璃发来公函,“各商所用商标前经农商部备案,原属暂行办法,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法》公布施行,商标局依法成立后,各商理应将备案商标依法呈请,以便实行注册,藉巩其法赋之权利。”在这段时间,耀华玻璃对于备案商标并没有在第一时间进行注册登记,所以商标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催促,通知耀华玻璃应“将所用商标来局依法呈请注册”“长此迁延殊有未合”,“如该商标现仍继续使用并欲取得专用之权利者”,务必于1924年3月31日之前将在农商部备案的商标依法补缴各费并补送图样、印板到局,超过规定期限以后“认为自甘放弃,应将旧案取销,一面日久案悬致起纷”因此,在限定时间内,耀华玻璃将原在农商部备案的商标进行了正式注册登记,即“阿弥陀佛”商标。所以,此商标经历了*早从农商部备案到1924年正式登记的过程。
短暂使用的“阿弥陀佛”商标
1924年3月9日,耀华机器制造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用“阿弥陀佛”商标到商标局申请注册,“图系白地黑纹绘佛像一尊,端坐于莲台上,佛身及佛顶绘有大小光圈二个”,由商标局审定。此商标“专用于《商标法施行细则》第三十六条第十五类‘玻璃及其制品之商品’”。同年4月10日,商标局将第723号商标审定书发给耀华玻璃。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审定后的商标“应先登载于《商标公报》俟满六个月,别无利害关系人之异议或经辨明其异议时,始行核准”。《商标公报》由农商部商标局根据当时商标业务工作需要,于1923年9月15日正式向中外各界发行,由农商部商标局编印出版。北洋政府所发行的《商标公报》共124期。4月15日《商标公报》第八期上刊载了耀华玻璃的商标信息,审定商标为第551号。
▲阿弥陀佛商标印章
1924年12月12日,商标局批第2141号通知发给耀华玻璃,指出因在规定期限内“未有据有人提出异议,应即准予注册”,并发给注册证,正式核准生效。
耀华玻璃虽成立于1922年,但直到1924年8月15日,耀华工厂才正式点火生产,正式注册商标的诞生对于投产后的耀华产品的生产、经营、推销起到了重要的权益保护作用。虽然“阿弥陀佛”商标注册证产生,但其真正应用的时间并不长,不到半年即被新的商标--“双套金刚钻式”商标所取代。更换商标的具体原因在档案中并没有明显体现,但更换的事实是明确的,而且“双套金刚钻式”商标至今仍是耀华玻璃产品的标志,其存在已有百年历史。可以推断的是,耀华玻璃更换商标应该更多的是出于商品宣传和销售的角度考虑,更需要结合近代商标发展的趋势,因此对暂用的“阿弥陀佛”商标进行了更换。当时类似企业及相关企业的商标可作为参考。日本的旭硝子株式会社的产品标志,作为三菱子公司、当时亚洲颇具实力的大玻璃公司,旭硝子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具有现代设计风格,体现了玻璃的特点,可辨识度高。开滦“双环内套黑钻”商标,正式启用于1921年,由开滦总经理瓦尔德·那森在其朋友为开滦设计的商标基础上进行修改后*终成型。圆环代表两家采矿公司,即1912年合并的开平矿务有限公司和北洋滦州官矿有限公司,圆环交接的地方代表开滦矿务总局,菱形黑钻代表煤炭工业。开滦煤矿商标兼具象征意义、设计美感和行业的特点,具有代表性。开滦与耀华玻璃之间关系密切,这极有可能在后来的商标理念上产生认同感而对商标变化产生影响。总之,这些近代企业的商标设计反映了当时商标发展的潮流,特别是在工矿业等相关领域,其设计特点多兼具时代性、标志性与象征性。1925年4月15日出版的《商标公报》第三十期、“审定商标”第十五类中的第 2453 号即“双套金刚钻”牌。1925年10月16日,耀华玻璃商标正式由“阿弥陀佛”牌改为“双套金刚钻式”,公司领取了农商部商标局第 4946号商标注册证。“双套金刚钻式”的商标由两片平放和竖立的晶莹玻璃组成,造型设计紧密结合了宣传对象,高度概括了事物的特征,精简美观,可辨识度强,可以向大众清晰传达商标所要展现的内涵,用无声的符号起到产品推销的作用,与国际接轨,与之前的“阿弥陀佛”商标相比,优势明显。第一“阿弥陀佛”商标单纯地侧重于中国传统的绘画艺术,且以宗教人物形象为标志,与产品本身的相关性不强。第二,耀华玻璃产品力求拓展海外市场这就需要考虑商标的国际性,即接受程度的广泛化,从东西方文化的差异性来看,用“阿弥陀佛”商标对于中国玻璃产品走向世界市场推动作用小从而影响销量,因此在商标设计上,不仅要考虑国内的风俗习惯,也要考虑远销海外所可能产生的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上的差异。而“双套金刚钻式”商标则兼具艺术性与宣传推广的实用性,能够体现出时代所赋予的国际化的审美观。“双套金刚钻式”商标体现出明显的民族性,尽管是中外合资的企业,但近代中国经济的发展是在深重的民族灾难中艰难前行的,具有强烈民族意识的民族企业家意在振兴民族企业,商标的设计往往能反映这种民族情怀和时代背景。“耀华”二字醒目地树立在商标中间,其意为“光耀中华”,这也是耀华玻璃创办的初衷,即改变中国玻璃主要依靠进口的落后现状,创造中国玻璃工业发展史上的壮举。这样的商标设计使“耀华”的企业名称不仅容易被牢记,也能让人感受到民族企业家的爱国主义情怀。“双套金刚钻式”商标兼具中西方符号和元素,这与“耀华机器制造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外合资企业身份相符合,既有传统文字符号,又有英文字母符号,适应产品出口的商标外观需求。1938年1月,在伪政权冀东政府建设厅实业科的冀东《各项商标调查表中,关于耀华玻璃的商标更换历史有所记载,“双套金刚钻”商标曾于1925年10月领取北洋政府农商部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证,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1933年6月9日向国民政府实业部商标局换领新的注册证,注册证号为20794,使用年限为1933年5月15日到1953年5月14日。抗战胜利后,身处敌伪控制区的耀华玻璃奉中国全国工业协会天津区分会通知:“中外商民执有中央政府商标注册机关发给之注册证或审定书而经敌伪组织查验、加盖戳记或加注其他字样或经换发文件者,应即呈缴经济部商标局查核,一律予以换发。”因1933年11月公司董事部曾委托协董以开滦矿务总局总理名义全权代表公司将商标向“满洲伪国登记",所以耀华玻璃商标需要经过换发才能合法。1949年1月,天津解放,3月23日,耀华玻璃收到华北人民政府工行字第2号令、天津市工商局工字第217号通知,“有鉴于我公营企业某些生产品例如纸烟盒的商标上以及某些公营工厂商品的招牌上袭用外国文字或拼音字,这是一种殖民思想作风的残余反映,必须加以改革,现在各大中城市均获解放,今后公营工厂、商店的招牌上及公营企业一切生产品上或其商标上除出口商外一律只准写中国字,禁止任何外国文字或其拼音字。各地接令后,应立即将公营企业生产品的装饰、商标、招牌等加以检查严格改正,并对私人工商业进行教育,使她们改正。”6月14日,公司董事部发文,为贯彻华北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经第十一次董监联席会公议“本公司系公私合营,商标上原有之英文字母Y、H 二字自应即日遵令取消,俟将来恢复出口时拟再另加英文译名。”
▲带YH字母的耀华商标和修改后的耀华商标
1949年8月3日,耀华玻璃申请更换商标注册证,获天津市人民政府工商局批示,以第20794号“双套金刚钻式”牌商标注册换领新证。12月1日,经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审定核准并由中央贸易部转发工商部第378号商标注册证(注册证原件悬挂在总所),所以此时的商标已经去掉了英文字母“YH”的新注册商标。自此之后,耀华玻璃产品的“双套金刚钻式”商标造型就基本保持不变了。
1950年,我国《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商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同年11月11日,耀华玻璃将原378号注册证上缴,申请中央私营企业局核准注册。1951年2月1日,发给第1595号商标注册证,使用期限为20年。1958年,上海耀华玻璃分厂建成投产,与秦皇岛工厂共同使用耀华玻璃商标。但自1963年起,商标注册即换发新证,公司原1595号商标注册证已注销,应由原工厂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商标注册。耀华玻璃申请使用的“双套金刚钻式”商标,因秦皇岛、上海两厂同时在使用,注册问题出现新情况。经过建筑材料工业部玻璃陶瓷局1965年11月17日核示,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说明两厂同时使用同一商标情况,并继续在天津总公司所在地办理商标注册手续。换发商标注册证申请手续于1965年12月20 日办理完竣。
▲1984年耀华商标注册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耀华玻璃随着产品种类的不断扩大,80年代多次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新的注册商标,分别为210533号、201573号、212218号、212430号、291021号的注册商标。2002年,主导产品“耀华”牌浮法玻璃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
商标是企业的形象,即CorporateIdentity,缩写为CI,如果讲中国的CI之路,耀华玻璃“应该是中国民族工业中*早把商标文字图形、企业名称、企业文化形象统一在一起的。”这样的商标设计集产品特征、艺术性与时代性于一身,成为近代以来**中国玻璃行业大发展的显著标志,饱经沧桑历久弥新,为百年耀华增光添彩。比正式的《商标法》诞生还要早的耀华玻璃商标,跟随着历史的大潮几经变化,始终是企业的标签、品牌的象征,这应该是“光耀中华”初衷的*好回报,也是时代变迁、国家发展的历史见证。
此文节选自王莲英 董劭伟 著《民国时期耀华玻璃公司档案整理与研究》一书,向作者致以诚挚的感谢。